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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些時候,我們終於收到了判決書,哥哥被以「參加叛亂組織」的罪名判五年有期徒刑,五年期間不准與親朋會面。後來,我們輾轉知道他被關在台北青島東路。五年到了,我們天天打開信箱,媽媽每天坐在門口等郵差,但是任何消息都沒有。哥哥曾有一位難友一直努力地在尋找我們,因為他有一張哥哥的照片,要親手交還給我們(編按:指受難者吳大祿)。三年前,偶然的機會,他由我的朋友探聽到我們的消息。那次,他到L.A. 慶祝他母親一百歲的生日,特地來San Jose 將哥哥的照片親手交還給我們。之前,他曾為我們去保安司令部調我哥哥的檔案,那一次,他也把當年的判決副印文件全部交給我們。

從那些檔案,我們才了解,原來哥哥的五年徒刑到了,軍法處原擬加罪三年,總統府卻駁回謂「應嚴為複審」,那即是死刑的意思,事由是「匪性難改」犯了判亂罪。因為哥哥在綠島受改革新生訓練時, 偷偷寫了一紙條給他進獄之前就認識的女同犯( 名叫黃采薇,同夜被捕 ) 。這張小紙條,被擴大解釋為他企圖教育黃女,灌輸共產主義思想,甚至於企圖把她納入叛亂的組織。就是判決書上定死刑的原因。我唸師大大一時,每個星期送些東西去監獄給他,他會叫人送紙條出來給我。有時紙條上會寫著: 東西已收到;有時寫著:再幾個星期後,不用再送來這裡。他被調來調去,有時新店,有時又被送去綠島。最後一次,當我送東西去,拿到他的紙條上寫著:「 下下星期起,妳不必再送東西來了… 我多麼希望可以從監獄的狹縫裡看到在路上走過的妳。」我心中感到很大的不祥。

不久,哥哥就被槍決,日期是1956年1月13日,只有26歲。

爸爸接到領屍的通知時,由伯父陪他一起上台北。兩人一大早就在綿綿細雨中去師大女生宿舍找我。那時我正在期考,所以他們沒告訴我什麼消息。爸只說因為很匆促,所以沒帶什麼東西給我。 平時他都帶很好吃的食物給我,而且西裝畢挺,但這次兩個人穿便衣,臉色蒼白,顯得憔悴。

 


受難者 蔡炳紅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