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模擬憲法法庭

戰時體制或不法國家? 模憲法庭辯威權本質

 2016/11/22 

何宇軒 / 台北報導

聚焦於轉型正義的模擬憲法法庭19日進行第二天言詞辯論,鑑定人在「如何界定動員戡亂時期性質」的爭點上激烈交鋒。長達38年的動員戡亂時期,到底是憲政秩序下的「例外緊急狀態」,還是破壞既有憲政秩序的「不法國家」,一如納粹、東德?同為法律學門教授的兩位鑑定人高思博與王韻茹,給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前立法委員、世新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高思博認為,動員戡亂體制是有期限的非常時期,屬於「戰時體制」。在鑑定意見書中,高思博認為,我國從憲政時期換軌為戰時體制是否合憲、正當,並不影響模擬憲法法庭的個案審理程序,他認為憑藉大法官釋字567號解釋,只要李媽兜、杜孝生個案確實侵害基本人權,國家就有回復受難者權益的義務。至於進入戰時體制的政府決策是否合憲,高認為那是「政治領域」,並不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

高思博:進入戰時體制是政治領域,不屬司法審查 

世新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高思博 (右,PNN資料照片)

高思博的主張引起聲請釋憲方質疑。聲請方代訴人陳之昱表示,動員戡亂體制是與憲法平行的不法國家,牴觸民主憲政體制,所以政府有回復義務必須進行轉型正義,他們的認知與高思博有不小的落差。同樣身為代訴人的中研院法律所副教授黃丞儀更直率反駁,「長期不召開國會,大法官針對提名大法官的監察院做出監察委員可不斷連任的解釋,這樣破壞憲法,不構成不法國家的話,什麼算不法國家?」

高思博回應時則說,這是「政治正當性認知不同」。他表示,憲法中也有轉換到戰時體制的程序跟機制,政治部門的決定不見得能受司法審查。高思博並自承對於不法國家「不像黃老師那麼有研究」,他強調不法國家這個觀念確實存在,但兩聲請個案的時空背景就是戰時體制,至於其他時空則無法具體假設認定。

王韻茹:不受憲法限制的動員戡亂體制就是不法國家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韻茹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韻茹看法與高思博截然不同,她認為當初進入動員戡亂時期,並非根據憲法39條與43條既有的「國家緊急權」,而是國民大會直接修改憲法、凍結緊急權規定,另外授權總統動員戡亂權力,並且不受憲法限制。除了程序上忽視憲法,在動員戡亂時期的軍事審判、憲法機關存續等問題,很難被認為合乎憲政秩序,也就是說,她認為動員戡亂時期屬於不法國家。

王韻茹並補充,很多人認為不符法治國原則就算不法國家,但她認為主要差異應該是民主憲法國家與極權專制國家的差別,不法國家仍有法律規範,也依據法律統治,只是缺少權力分立,以及嚴重侵害人民權利,導致無民主統治基礎造成不法的統治體制。

模憲法庭大法官吳豪人

擔任大法官的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則進一步提問:「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這麼多年以來,有哪些時期屬於法治國家?哪些不是?」王韻茹笑稱自己沒研究中共;但在教授憲法的課堂上,她認為我國憲法自1947年頒布後,選出第一屆國民大會,在1948年修憲實施動員戡亂時期前,這一年多的時間都是法治國家,直到1992年選出第二屆國民大會至今,才是第二段法治國家時期。

現行補償到底違不違憲?三權分立誰說了算? 

在此次模擬憲法法庭審理的李媽兜與杜孝生兩個案中,都遇到《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不予受理的情況,聲請方聲請該條例違憲。高思博則以大法官釋字567號解釋作為解套,只要超過憲法紅線侵害基本人權,國家就有回復義務,他認為此解釋可讓受害者不受補償條例限制只有內亂外患等政治罪案件的受難者能申請補償的限制。

高思博也認為現行由立法院制定、行政權執行的《補償條例》,仍受權力分立原則限制,無法撤銷有罪確定的刑事判決效力,還是得回到司法途徑解決。但司法權真能解決嗎?高思博並不樂觀,他認為受難者即便能尋求再審與非常上訴,從後勤與物質條件角度思考,都很難處理數量過多的歷史個案。即便聲請違憲審查,他擔憂台灣大法官解釋效力不溯及既往,無法為過往的大量歷史個案解套。面對司法審查的困難,高思博更拋出「元首赦免權」的提議,以美國前總統卡特特赦越戰中逃避兵役的人,以及曾因同性戀傾向而受罰的「電腦之父」圖靈後期為英國女王特赦為例,他認為特赦能避免處理個案,讓大家都可解脫。

模憲法庭大法官林孟皇 (右)

不過,模憲法庭大法官的現任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法庭上質疑,高思博以「赦免」為司法難題解套,忽略轉型正義訴求讓受不當審判的受難者有追求真相與正義的權利,如果不更改限制受難者上訴與救濟權利的大法官釋字272號解釋,等同剝奪這些權利。

林孟皇更指出,現實中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為了約束國家權力,轉型正義意在保障人權、回復既有權利,而模擬憲法法庭的解釋效力也可溯及過往案例。

相關機關代表鄭忻忻及洪文浚則紛紛追問,立法與行政權是否有政策選擇的空間?補償條例中被聲請方詬病補償範圍太過限縮,是不是能透過立法權補充法條或行政權擴大解釋?尋求避免被宣告違憲的可能性。高思博正面回應,他認為不一定要宣告違憲,重點在於如何滿足回復義務,若真的違憲,已領到補償的人該怎麼辦?高思博也認為,司法只處理已確定判決的問題,至於補償金額的多寡,應交由行政跟立法考量。

王韻茹:國家有保護基本人權的義務 

根據過往大法官解釋,王韻茹認為國家有保護基本人權的義務,基於這一點,當基本人權受到嚴重侵害時,國家就有回復基本人權的義務。至於基本人權應該怎麼界定?她認為可參酌國際人權法,也可回歸憲法本身。

像是動員戡亂時期採用軍事審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受難者的訴訟權應受到回復,但《國安法》限制受難者上訴的權利,釋字272號解釋更鞏固《國安法》的限制,兩者都應該宣告違憲及變更。聲請方代訴人蘇慧婕也提問,台灣目前僅以金錢賠償或補償代替司法上訴功能,又限縮李媽兜及杜孝生兩案聲請權利救濟的權利,是否違反國家最低限度的保護義務?王韻茹答覆,應該先撤銷違法的不當判決,如果撤銷也不能滿足回復義務,才採用金錢補償的填補行為,不管當事人是否為叛亂犯,基本的訴訟權都應該受到保障,總結來說,廢棄不法判決、重啟訴訟程序,再來談補償,她認為才是正道。

如何保有不同權力之間的界線,王韻茹更進一步提醒,國家要選擇什麼樣的回復方式,可交由立法者裁量,司法權可以做的僅是回答「回復義務的有無」,立法權與司法權的任務之間應有界限。不過,她也認為司法權即使列舉許多回復義務,立法權不去做,司法權再怎麼積極也有限,但司法權可明確指出哪些法律條文違反憲法,大法官也可在釋憲裁決中講明他們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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