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家遇到緊急狀態 這些原則依然要遵守
2016/11/15
何宇軒 / 台北報導
當國家遇到緊急危難或自然災害時,可能會宣佈進入緊急狀態、暫時剝奪人民憲法上的權利、採取果斷措施度過難關,但也因此無可避免會侵害人民權益。第三屆模憲法庭審理戒嚴時期發生的杜孝生、李媽兜等案後續發生求償等爭議,究竟是發生在緊急狀態,還是威權體制之下?二者有無區別?當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時,又有哪些核心原則要遵守?
智利憲法學講座教授Javier Couso,13日在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指出,即使是這樣的情況,國家還是必須遵守比例原則及程序保障,確保政府不會在緊急狀態下濫用權力。同樣出席的南非憲法法院前大法官Richard Goldstone,也以南非為例,說明在面對緊急狀態時,需要遵守的原則。
Couso表示,當國家遇到緊急狀態的時候,憲政不該是一種「自找死路」的契約,這個體制必須要能自我防衛、避免有心人士濫用其自由權利推翻這個體系;我們的憲政基礎能夠暫時中止某一些特別的權利跟自由,但必須要確定,當採取這個措施的時候,自由的政體不會落入威權體制中、威脅到個人安全。
當遇到恐攻威脅、或是自然災難,即使在民主國家,大部分人民也會要求政府採取果斷行動或強硬措施,但有些憲政的原則,在面對緊急狀況時,是否能被改變?例如在德國基本法,有一些條文揭示了憲法的基本原則,而這是不能被變更的,即使符合憲法的修憲標準,也不能變動。

若國家有正當的目標要進入緊急狀態,但跟某些權利與自由有所衝突時,政府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並且要有程序保障,以確保政府不會在緊急狀態下濫用權力。這除了要有獨立強大的司法體系,還需要公民社會的強力支持。當公民社會深植於民主價值中的時候,即使進入緊急狀態,但同時還是有運作正常的司法體系,才能夠節制、預防未來國家掌權者有可能濫用權力。所以在緊急狀態下,司法要非常謹慎,因為就算是最有誠信的民主政府,也會受到誘惑,特別是處理自然災害、恐怖威脅,或其他更劇烈的政治動盪時,政府可能會採取更強硬的措施。
威權體制不等於緊急狀態
Couso強調,「專權體制」跟「緊急狀態」是有所區別的,前者是把憲法束之高閣、讓威權體制進來,後者是在正常的憲政體制中宣布緊急狀態。當發生危難時,進入緊急狀態的手段應該是例外,而不是正常的憲法秩序,所以時間應該只能有幾週,而不應該維持是好幾個月;像台灣戒嚴38年、智利獨裁者皮諾契專制統治17年,都不能算是緊急狀態,而根本是常態了。
大法官吳豪人進一步詢問Couso,在20世紀有很多獨裁政權,不只是國內因素,還有國外強權介入,像是在智利也有來自美國的勢力在幫助皮諾契政權,當智利在進行轉型正義時,如何評價外國勢力的影響或扮演的角色?和外國勢力合作奪取政權的獨裁者或政權,是否被視為叛國者?第二個問題是,智利在進行轉型正義時,用的是舊憲法,而不是制定新憲法,這點跟台灣很像,在舊憲法架構下要推翻過去司法的決定,是很困擾的事,智利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Couso說,關於轉型正義是否要處理外國勢力介入的問題,這可能要由未來世代再來處理,因為現階段如果能達成國內轉型正義問題就已經很好了,當然這是有關聯的,像美國前國務卿季辛吉曾幫助智利政變,就有人說要以戰犯身分追訴季辛吉,但這是否是好主意?是值得考慮的。事實上,其他美國官員如果資助、協助、支持過極權的皮諾契政權的話,他們到其他地方旅行時也會擔心在智利違反人道罪而被追訴國際刑法的責任。
凝聚公民社會共識 轉型正義才有基礎
至於沒有新憲法的問題,Couso說,若要修改現在的憲法,必須要有三分之二的國會席次,但要達到這樣的席次,就必須得到挺皮諾契的議員的支持,所以問題會變得非常複雜。因此,在政治現實下,他們對修憲或制憲是保持沉默的態度,因為重要的是公民社會的共識,才是整個轉型正義推動的基礎。
Goldstone也以南非的例子說明國家的緊急狀態;他說,南非社會在種族隔離最後幾年中深受其害,很多人在緊急狀態下,不需要審判就會被監禁,特別是在80年代,可能一夜之間有超過1萬名以上的南非人,沒有經過任何公平的審判就被監禁,有許多人受到刑求,而有些人就這樣消失了,他們主要都是南非的黑人運動者。
南非的憲法法院在1994年時成立,並依據憲法宣告,當國家人民的生命受到戰爭、大自然威脅時,若真的有必要進入緊急狀態,不能超過21天,頂多可能延長到30天,但需要議會承認;若要更進一步進入第二次或第三次緊急狀態,必須要下議院60%的多數票通過;更重要的是,法庭在緊急狀態下,可以判定宣告緊急狀態是否合憲,若緊急狀態要延長,也需要法庭支持。即使在緊急狀態下,也必須符合南非對國際法的義務,像是國際人權公約,在緊急狀態之下也是有效的,還有基本的人權法案,即使在緊急狀態下,人權也不能有任何折衷,不可以有任何人因為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語言等原因受到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