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53廣場」位置示意圖


現場實景圖一


現場實景圖二

一、依公視基金會《「公視53廣場」出借作業要點》辦理借用須知之修訂,奉核於民國108年01月15日修訂後實施。

二、「公視53廣場」出借範圍及時間:

  • 「公視53廣場」(以下簡稱本廣場)係指公視A、B棟大樓間戶外舞台區及廣場區,其借用地點位於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與七十號之間,其範圍詳如附圖說明。
  • 提供借用之時間:
    1、 每週五下午六時至九時止。
    2、 每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止。
    3、 每週日及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止。
  • 本廣場適用辦理活動人數約200人以下。

三、 欲借用本廣場,申請者請循下列方式填寫借用申請單,辦理申請登記。

  1. 上公視網站填寫借用申請單辦理登記
  2. 下載借用申請單填寫後,傳真至公視行政部總務組辦理登記,傳真電話(02)26338100。
  3. 下載借用申請單填寫後,E-mail:hul0625@mail.pts.org.tw 辦理登記。
  4. 洽公視行政部總務組索取申請單,辦理登記,聯絡電話(02)26338166

四、 借用規定:

  1. 申請借用本廣場以辦理藝文活動且不妨礙社區安寧為原則。公視得視業務之使用需要與審查申請活動之內容後,決定是否同意借用。
  2. 本廣場借用經同意後不收場地費租金。
  3. 借用本廣場應自行負擔使用之電費及環境清潔費。
  4. 活動現場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並善盡場地秩序管理、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維護之責任。若有造成設施損壞,應負責修復及賠償責任。
  5. 活動辦理限於本廣場附圖所載之區域範圍內使用。
  6. 借用單位活動人數如超出100人,請自設足夠數量之流動廁所並自行負責管理與清潔。
  7. 借用單位之活動用電,公視備有基本使用電源,其用電費借用單位依使用度數及台電單價計算繳付公視。惟用容電量最大 不超過20A/110V及30A/220V。如有超越需求,借用單位請自備發電機,並須依電工法規自行辦理用電接裝事宜。借用單位使用公視電源如有超出用電容量情形,公視得以拒絕,一切延伸後果責任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8. 借用單位應維護活動期間場地及鄰近周邊之清潔及廢棄物清運,活動結束應將場地清理乾淨。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其責任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9. 借用單位應避免影響周邊地區之環境安寧,如遭噪音環保單位告發取締,其責任概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10. 借用單位舉辦活動應於規定之時間內結束。
  11. 借用單位任何車輛不得駛入綠地、草坪、人行道或廣場之中。
  12. 同一時間有二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由先行提出申請單位優先借用。
  13. 違反本須知規定事項,經通知改善仍未依照規定改正完成者,公視現場管理人得以制止或終止活動。

五、借用程序:

  1. 借用單位於預定借用日之前十個工作日以上,依本須知第三條辦理借用登記。
  2. 完成借用登記三個工作日內,公視回覆是否同意借用及通知應繳借用保證金數額。
  3. 同意借用後,借用單位應於使用時間三個工作日前,繳交保證金及切結同意書
  4. 依規定繳清保證金及切結同意書後,借用合約始成立。
  5. 申請資料欠缺者,借用單位於接獲公視通知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借用。
  6. 未於規定時間繳交保證金及切結同意書後,視同放棄借用之申請,公視得保留轉借予其它借用單位之權利。

六、保證金:

  1. 借用基本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公視得視借用活動企劃內容、性質,酌予調升保證金額度。
  2. 保証金應以現金、銀行即期支票向公視行政部出納組繳納。
  3. 借用場地使用完畢原狀交還,並繳付相關費用後,於三個工作日內,依借用單位指定帳戶,電匯無息退還保證金。
  4. 借用單位借用場地應繳付之相關費用如未依規定繳清,公視得逕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依法追償之,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5. 借用之場地設備設施如有損壞,借用單位如未於協定期限內修復原狀,公視得逕行修復,其費用得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依法追償之,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七、借用場地交接及歸還

  1. 借用單位完成借用程序於使用進場前,應先會同公視管理人員辦理現場勘檢交付作業,完成後始得進場佈置使用場地。
  2. 借用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於借用時間內回復原狀,經公視管理人員現場勘檢無誤後歸還。

八、 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致使本廣場無法提供借用,公視立即通知借用單位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申請單位不得 異議及請求任何賠償責任。

九、 本廣場同意借用登記後,借用單位如有借用時間取消或變更之必要時,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因故取消借用或無法如期使用而有變更借用時間時,應於原申請借用時間前一個工作日以上,以書面通知公視取消借用或協商另行安排檔期。變更檔期以一次為限。
  2. 借用單位未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通知借用時間取消或變更者,已繳交保證金概不退還。

十、 罰則:

(一)借用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視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契約及活動,已繳之保證金概不退還:

  1. 未經公視書面同意,擅將公視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2. 借用單位將借用之場地轉租、轉借予其他單位使用。
  3. 任意變更活動內容者。

(二) 如有違反法令規章遭公務單位告發罰鍰,公視保有求償權利。

十一、借用單位對活動之進行,應自行負責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依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公視53廣場」出借作業要點辦理,另於中華民國108年01月10日簽報修訂定本須知全文 13 點,借用須知之修訂,奉核於民國108年01月15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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