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圈相繼有人惹上「麻」煩,有人靜待調查,有人已經進入看守所,但為期 40天的觀察勒戒,真的能讓他們脫離毒品嗎?
從民國87年開始,台灣的毒品防制政策有了重大的改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第一次被查獲施用毒品的人,會被送到監所進行觀察勒戒。
這項政策是要把初期吸毒者和外界隔離一段時間,觀察他們有沒有繼續吸毒的傾向,並且試圖加以戒治,只要通過這項考驗的吸食者,就可以不必入監服刑。這代表國家承認了精神醫學界普遍的觀點:吸毒上癮是一種精神疾病。
既然吸毒是一種傷害大腦中樞神經的精神疾病,就應該由專業的醫療院所進行強制治療,不過根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應該和法務部共同承擔這項政策的衛生署,始終沒有投入太多的資源,目前,法務部只能將這些應該待在醫院裡的吸毒者關在監所裡面。
這些收容人在觀察勒戒期間、只有兩次的看診機會,而且衛生署派遣的醫生只負責填寫評估表,並沒有提供多餘的醫療資源,這樣的觀察勒戒真的有效嗎?
外界最大的疑慮,還是民國92年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第27條,也就是將勒戒的處所允許由各監所來執行,而不是交由醫療專業的署立醫院來負責,這就大大失去了將病犯視為病患的原意。
因為得不到妥善的醫療照顧,使得勒戒的效果大打折扣。就以早期受託為「煙毒勒戒中心」的草屯療養院來相比,當年的醫師編制共有兩位、護理人員有九位,另外還有專業的心理師和職能治療師各一位,面對這麼龐大專業的醫療業務,一般監所根本無負擔。
勒戒時間的長短也是外界爭議的焦點。五年前香港藝人蘇永康和安雅在台灣吸毒被抓,只在看守所待了十天,創下這項政策實施以來,勒戒時間最短的紀錄,後來在前法務部長陳定南的指示下修了法,將觀察勒戒的期限由一個月延長為兩個月,或許法務部覺得延長勒戒時間解決了問題,但醫界依舊悲觀。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關多久,而是給了多少醫療資源。否則勒戒越久,反而引發人權爭議。
觀察勒戒原本的用意,是要讓這些施用毒品者暫時與毒品隔離,還要有專業的醫療照顧,不過現行的法律並沒有提供適合病患勒戒的環境,只是把人關起來,以「觀察」為名,行「有期徒刑」之實,在監所以外的毒癮問題,仍舊難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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