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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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信原住民族擁有與其他民族同等之尊嚴與權利,雖然也同時承認各民族有權表現不同、認為自身不同、並受如是尊重的權利。 亦堅信所有民族對構成人類共同遺產之文明與文化的多元性與豐富性,均有其貢獻。 深信所有基於國籍、人種、宗教、種族或文化之差異,主張或宣揚民族或個人優越性之教條、政策、與作風,均為種族歧視之行為,於科學無據、於法不容、於道德不恥、於社會不公。 也重申原住民行使自身權利時,應免於任何歧視。 關於原住民族已經被剝奪其人權與基本自由之事實,其中犖犖大者為土地、領土與資源均遭殖民或強奪,使其無法自身需要與利益行使謀發展之權利。 鑒於尊敬與促進於原住民族政治、經濟、社會結構、文化、傳統、歷史、哲學之固有權利與民族特色之迫切需要,尤其是土地權、領土權、與資源權。 喜見原住民族正組織動員以裨益其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並消除各地之各種歧視與壓迫。 深信原住民族對攸關自身、土地、領土、與資源之開發的控制權,將可裨益其維護與加強其體制、文化、傳統,並配合其目標與需要以促進發展。 亦鑒於尊敬原住民族的知識、文化與傳統作法可促進環境之永續、合理的發展與適當的管理。 強調解除原住民族土地與領土上之武裝的需要,此舉有助於促進世界各國與各民族間之和平、經濟社會之進步與發展、了解、與友好關係。 尤其鑒於原住民家庭與社區對其兒童之撫養、訓練、教育、與福祉,仍保有部份責任。 亦有鑒於原住民族在共存、互利、與充分尊重的前提下,有權自由決定其與政府的關係。 基於政府與原住民族間之條約、協定、與其他協議乃理當是國際社會關切與責任所在。 鑒於「聯合國憲章」、「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權公約」、與「國際民權與政權公約」中聲明各民族自決權利之重要性,憑此權利,各民族可自由決定其他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之發展。 銘記本宣言不可援用於否定任何民族之自決權利。 鼓勵各國政府在處理原住民事務時,遵守並確實執行所有國際文件的規定,尤其與人權有關之部份,並與原住民族磋商及合作。 強調聯合國在增進與保護原住民族之權利上,持續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相信本宣言的擬定,向承認、促進、保護原住民族權利與自由的目標,及聯合國有關組織相關活動之發展,又邁向了一大步。 嚴肅發表以下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第一部份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二部份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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