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工作項目

space.gif (41 bytes)經濟土地

 

加強運用原住民地區山地資源,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振興民族經濟。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由於原住民族居住地區,大半屬農業環境,復加原住民族教育程度普遍低落,資本條件與經營管理知能不足,參與經濟活動領域,幾以農、林、漁、牧等初級產業及體力勞動之二級產業為主,致其社會經濟難於脫離弱勢地位。再者,近年來台灣地區社會結構與經濟發展,在經貿國際化、自由化之衝擊下,正急速調整轉型,將導致原處弱勢之原住民族,更加無力承受與競爭,亟待及時謀求因應與調適。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鑒於台灣社會對於生活品質、休閒旅遊、環境保育及文化品味需求,與日俱增;同時也為原住民族社會提供良好之發展契機。基此,本方案係針對原住民族社會之劣勢與潛在優勢條件,採以鼓勵兼輔導原住民族依事業及地區特性,結合相關資源,並積極培養原住民事業經營人才,提供融資貸款,以謀原住民族自助自立,永續經營;另以法令制度扶植、保障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之主導權,及原住民族保留地與自然資源之經營管理權,藉由活化部落經濟產業,促進原住民族社會與文化發展。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本經濟發展方案措施採因事制宜,循序辦理方式,以奠定原住民族經濟與社會發展之架構與規模,作為原住民族社會永續發展之起步,並為台灣社會發展成「多元文化社會」、「民族平等、互助共榮」之政策目標。

 

 

立即採行措施
一、設置原住民族商場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備註

(一)成立「網路管理中心」,辦理產地、產量、產期及市場需求調查。

(二)配合週休二日,辦理行銷活動。

(三)在機場等公共場所興設原住民產品展示(售)專櫃。

  1. 強化原住民族農特產品及民族文化產業產品品質。
  2. 辦理農特產品、工藝品研製及展售。
  3. 辦理民族商場興建工程。
  4. 加強防制仿冒原住民工藝品。
健全行銷組織,增加原住民收益。

展示五十五個原住民地區鄉(鎮、市)農特產品、工藝品、美食,及保護原住民工藝品之商標權、著作權及專利權。

自八十七年七月起逐項推動實施。

行政院原民會、經濟部、台灣省政府(行政院農委會)

已列入行政院原民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四年計畫」辦理。

 

 

 

立即採行措施
二、輔導推動東海岸區域經濟與產業發展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備註
  1. 輔助發展具有地方特色之農林漁牧業。
  2. 輔助辦理觀光牧場、觀光農園、觀光漁業等事業。
  3. 輔助經營綠化美化種苗培育事業。
  4. 改善船澳服務設施。
  5. 辦理東海岸地區性經濟與產業發展規畫研究。
促進東海岸地區產業發展。

輔導設置觀光牧場二處、休閒農園五處、種苗圃五處、休閒船澳設施一處等。

自八十七年七月起逐項推動實施。

行政院原民會、台灣省政府(行政院農委會)

已列入行政院原民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四年計畫」辦理。

 

 

 

立即採行措施
三、改善山村社區實質環境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農業生產及農家生活環境設施改善。
  2. 農村環境淨化、美化、綠化改善。
  3. 農業與農村污染防治。
  4. 健全農事班、高齡班、家政班、四健作業組及副業生產等所需之共同設施。
增加原住民族農業及文化資產收益。

賡續辦理臺灣省農漁村社區實質環境改善計畫。

行政院農委會、台灣省政府(行政院原民會)

 

 

立即採行措施
四、原住民族地區農業綜合發展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辦理農業經營輔導。
  2. 山地植物保護。
  3. 輔導森林副產物經營。
  4. 花卉種苗栽培示範推廣。
  5. 輔導畜牧經營。
  6. 輔導觀光農業。
  7. 辦理原住民族農業推廣教育。
  8. 辦理家政推廣教育。
  9. 辦理農會營運輔導。
  10. 輔導山地農業品加工
  11. 強化農會服務功能。
  12. 辦理農村綜合規劃與建設輔導。
  13. 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
  14. 建立農特產品專賣品牌及產業新形象。
改善農業經營環境、土地之利用。

賡續辦理臺灣省原住民地區農業綜合發展計畫。

行政院農委會、臺灣省政府(行政院原民會)

 

 

立即採行措施
五、發展原住民族觀光產業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備註
  1. 調查整理原住民族地區觀光資源,推動地區性觀光整體發展計畫。
  2. 勘選具發展潛力地區,分級分區輔助開發。
  3. 加強興辦原住民地區觀光軟硬體建設,提昇遊憩服務品質。
  4. 開發利用原住民地區溫泉資源,營造溫泉度假村。
  5. 培育原住民觀光專業人員,輔導取得從業證照。
  6. 輔導原住民族從事觀光事業,協助改善投資環境。
  7. 結合原住民族文化及地方產業,辦理觀光活動。
  8. 編印原住民族觀光系列叢書,強化原住民族觀光意象。
  9. 設計主題旅遊行程,建立原住民地區觀光電腦網站及導覽系統。
  10. 原住民地區觀光事業發展之研究。
  11. 增進原住民與國家公園關係。
  12. 研究先進國家發展原住民經濟及觀光之具體經驗與實務。
  13. 輔導成立「原住民觀光協會」並參與地方觀光發展。
開發原住民族觀光資源,改善觀光環境,開拓旅遊空間,帶動地方產業及經濟發展,增加就業及所得水準。

計畫委託規劃二件、營造溫泉村四處、輔助開發五處等。

增進國家公園與原住民共榮共存。

自八十七年七月起逐項推動實施。

行政院原民會(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農委會、台灣省政府)

•已列入行政院原民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四年計畫」辦理。

 

 

立即採行措施
六、輔導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備註
  1. 擴大辦理集水區保護林帶禁伐補償。
  2. 配合「全民造林運動綱領」實施二十年育林獎助。
永續森林資源、發揮水源涵養、生態保育。

辦理原住民保留地集水區及主、次要河川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禁伐補償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撫育管理獎助。

賡續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

行政院原民會、行政院農委會、台灣省政府 八十八年度起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移至行政院原民會主辦,並已列入「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四年計畫」辦理。

 

立即採行措施
七、輔導原住民族工商業經營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備註
  1. 策訂原住民族工商業輔導計畫。
  2. 輔導行業項目,建全經營結構。
  3. 辦理原住民族工商業經營管理研習。
  4. 輔導原住民族從事工商業經營。
  5. 建立原住民族工商業資訊系統及人才資料庫。
  6. 規劃花蓮萬榮工業區內原住民族工業發展用地。
  7. 輔導興辦工業相關產業或生產工廠。
提昇原住民族經營管理智能,創造商機,健全經營體質。

辦理工商企業經營管理研習及輔導原住民族經營工商業。

規劃工業用地一五三公頃。

自八十七年七月起逐項推動實施。

行政院原民會、經濟部、省市政府

•已列入行政院原民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四年計畫」辦理。

 

 

立即採行措施
八、加強原住民保留地管理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全面清查檢討原住民保留地權籍與利用,健全其管理制度。
  2. 加強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業務主管與基層人員之講習與訓練。
  3.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資訊化(與原住民行政管理資訊系統配合)。
  4. 改進原住民保留地分配方式與程序。
  5. 召開原住民保留地座談會。
  6. 辦理原住民保留地資源規劃與利用。
  7. 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濫墾、濫伐之取締及查報工作。
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利用,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培養原住民地政人才。

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逐項推動實施。

內政部、台灣省政府(行政院原民會、行政院農委會)

 

 

立即採行措施
九、推動原住民族部落土地開發與經營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備註
  1. 宣導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利用與開發管理。
  2. 加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之保障。
  3. 原住民保留地部落建地開發及整理。
  4. 輔導原住民保留地共同合作委託開發經營。
維護原住民權益與原住民保留地有效開發利用。

土地權利移轉及部落建地整理,共同合作及委託經營。

自八十七年七月起逐項推動實施。

行政院原民會、內政部、台灣省政府(行政院農委會)

已列入行政院原民會「原住民部落土地開發與經營六年計畫」辦理。

 

 

立即採行措施
十、德基水庫集水區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地收回造林之處理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限期改善利用。
  2. 第一年至第三年已收回土地辦理指界及造林。
  3. 積極處理第四年應收回土地。
合理利用土地,保護水源、水質。

第一年至第三年收回造林一八二.○四八四公頃;第四年預計收回造林五八二.○三一九公頃。

賡續專案辦理德基水庫集水區陡坡農用地(超限利用地)收回造林處理方案。

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台灣省政府(行政院原民會)

 

 

立即採行措施
十一、加強執行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三年工作計畫及追加工作計畫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一)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複丈分割計畫。

(二)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林木處分計畫

(三)改進原住民保留地分配方式與程序。

(四)積極辦理待洽商及漏列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

辦理複丈分割四、四五四公頃;積極辦理待洽商增編三、四四○公頃。

賡續辦理台灣省政府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三年工作計畫及追加工作計畫。

內政部、台灣省政府(行政院原民會)

 

 

立即採行措施
十二、協調處理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事宜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蒐集資料及辦理徵詢座談。
  2. 住民人士及平權會代表進行溝通協調,以獲得處理之共識。
  3. 邀請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共同研擬妥適的解決對策。
  4. 處理非原住民陳情撤銷增編問題。

妥善圓滿處理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一六、七七八

自八十七年七月起逐項推動實施。

行政院原民會、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國產局、台灣省政府)

 

 

立即採行措施
十三、協助處理平地原住民使用之公有土地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蒐集及建立平地原住民使用之公有土地資料。
  2. 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實地會勘。
  3. 依會勘結果協調原住民人士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或取得土地權利。
妥善處理平地原住民使用土地問題。

賡續辦理台灣省政府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三年工作計畫及追加工作計畫。

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原民會、台灣省政府

 

 

規劃辦理事項
一、永續經營自然資源、發展山村經濟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輔導原住民族代為培育造林種苗。
  2. 建立原住民保留地森林資源保育巡查制度。
  3. 輔導原住民族取得狩獵野生動物、採取野生植物及菌類與人文資產嚮導或解說證照。
  4. 輔導成立原住民族造林工作隊,並強化其組織功能。
  5. 輔導原住民族承攬國有林地造林、保林。
  6. 成立輔導原住民族經營管理自然資源推動小組。

輔導原住民就地就業,促進農地及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發展山村經濟。

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計畫辦理。

行政院原民會、行政院農委會、台灣省政府(內政部)

 

 

規劃辦理事項
二、籌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設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2. 辦理原住民「青年創業」、「經濟產業」「建購住宅」等貸款。
  3. 辦理原住民貸款信用保證。
提供原住民融資管道、解決創業、建購住宅資金不足及原住民保留地扺押偏低等問題。

行政院原民會、省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建會)

 

 

法規制(訂)定或修正
一、研議修正「國家公園法」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研議增訂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原住民於使用。
  2. 增訂國家公園區內涉有原住民族史蹟或居住地者,其管理處應聘用原住民專業人員擔任解說。
確立原住民族土地權、環境權及資源開發權與工作權等權益。 內政部(行政院原民會)

 

 

規劃辦理事項
二、研議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研議訂定原住民族於傳統文化祭典時,從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時,不限於在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

回復原住民狩獵文化,重建生態保育觀。

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原民會)

 

 

規劃辦理事項
三、研議修正「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研議准許原住民於國有林中採取林產物,或林木採伐時提供就業。

提供原住民生計資材與就業機會。

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原民會)

 

 

規劃辦理事項
四、完成制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促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草案完成立法。
  2.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訂定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
  3. 修訂或增修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有關之法規。
提昇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法規層級,確立原住民土地權、環境權及空間配置與資源開發權。

內政部(行政院原民會、台灣省政府)

 

 

 

規劃辦理事項
五、研訂民宿管理辦法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1. 蒐集原住民地區民宿相關資料。
  2. 配合研訂民宿管理辦法。
訂定民宿法規,規範公共安全、衛生、住宿品質,提供娛樂休閒場所。

交通部(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行政院原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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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新聞雜誌原住民人文保留地意見留言版

※本法案資料係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