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工作項目

space.gif (41 bytes)政治發展

 

增進原住民族政治參與,加強法制建設,提高民族地位與尊嚴。

革新原住民族行政體系,推動行政資訊化,積極培育行政人才。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space.gif (41 bytes)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明定對於原住民族各項權益,應予立法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關於原住民政治發展,政府一向非常重視,諸如保障原住民政治參與,建立原住民族行政體制及培育原住民行政人才等措施,均獲致原住民社會相當的肯定,根據調查顯示,在政府各項施政措施中的滿意度最高,尤其在政治參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暨第四條已明定原住民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選出之名額,另依省縣自治法暨直轄市自治法亦分別明定原住民當選各級地方民意代表之保障名額,及山地鄉鄉長應具原住民身分之規定。惟近年來國內政治社會蓬勃發展,中央與地方權限刻正進行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為因應未來原住民族行政體制發展,及保障原住民當選地方民意代表及山地鄉鄉長等權益,亟須審慎擘畫,落實原住民政治發展之各項措施。本方案「政治發展」以增進原住民政治參與,強化法制建設,革新原住民行政體制,推動行政資訊化,並加速培育原住民行政人才為方針。並依各項措施與性質之輕重緩急,以「立即採行措施」、「規劃辦理事項」及「法規制(訂)定或修正」等分別區分,俾循序推動達成預期目標。

 

立即採行措施
一、落實原住民族參政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一)保障原住民族選出之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各級民意代表名額。
  1. 國民大會代表
  2. 立法委員
  3. 直轄市議員
  4. 縣(市)議員
  5. 鄉(鎮、市)民代表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等規定辦理。

•現行保障原住民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六人,立法委員八人,直轄市議員二人。

內政部、省市政府(中選會、行政院原民會)
(二)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縣(市)議員、山地鄉鄉長、鄉(鎮、市)民代表依省縣自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行政院人事局、台灣省政府(行政院原民會)

 

立即採行措施
二、考用與訓練原住民行政人才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一)調查原住民地區機關(構)職缺,並擬定計畫申辦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積極培育原住民行政人才 •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特考自四十五年至八十七年共舉辦十九次,計錄取一、七四八人,分發各原住民地區機關(構)服務。 考選部、行政院原民會、行政院人事局(省市政府)
(二)辦理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作業及職前講習。 本項考試每二年申請辦理一次,八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預定辦理二次,錄取三○○人 考選部、保訓會、行政院原民會(行政院人事局)
(三)辦理原住民行政人員潛能開發與在職訓練。 •即日起訂定細部計畫逐年推動,預定每年訓練三○○人。 行政院原民會

 

立即採行措施
四、積極推動行政資訊化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一)規劃「全國原住民行政資訊系統」作業項目及連線架構。

•配合行政院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推動計畫研擬規劃本系統。

行政院原民會(行政院研考會、省市政府)

(二)輔導相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配合實施連絡作業。 •自八十七年七月起逐項推動實施。

 

立即採行措施
五、加強原住民族事務國際交流活動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一)蒐集、整理與編譯外國原住民族政策、行政體制及族群關係等相關法規。

(二)積極參與聯合國「原住民工作小組」會議及其他國際性原住民組織。

(三)輔導國內學者、專家、團體出席國際原住民事務會或活動

(四)邀請國際知名專家、學者來台,舉辦原住民族國際性會議或活動。

(五)積極推動與南島語系國家互訪、連繫與交流活動。

•提昇原住民國際地位參與國際原住民事務。

•自八十七年七月起逐項推動實施。

行政院原民會(外交部、省市政府)

 

規劃辦理事項
強化原住民族行政體系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一)配合辦理中央與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案有關原住民事務部分作業事宜。

•依行政院研考會「省功能業務與組織員額調整小組工作計畫」所定時程辦理。

行政院原民會、台灣省政府(內政部、行政院研考會、行政院人事局)

(二)原住民地區及相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設原住民族行政專責單位或人員。 •依「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及「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發布後,適時配合辦理 行政院原民會、台灣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內政部、行政院人事局、行政院研考會)

 

法規制(訂)定或修正
一、研擬制定「原住民族發展法」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一)成立「原住民族權益立法專案小組」擬定立法架構及章節。

(二)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研議。

(三)完成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已積極研礙「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

行政院原民會

 

法規制(訂)定或修正
二、研擬制定「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一)辦理檢討「原住民身份認定標準」分區座談會,廣徵意見並整理彙整。

(二)研擬「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草案)。

•為因應原住民社會變遷,積極檢討現行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並研議提昇至法律位階,落實保障原住民身分。

行政院原民會

 

法規制(訂)定或修正
三、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實施要項 預期目標或時程 主(協)辦機關
(一)檢討原住民民意代表選舉區劃分。

(二)配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免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關選舉區劃分及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依需要適時辦理。

中選會、內政部(行政院原民會、省市選委會、縣市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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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新聞雜誌原住民人文保留地意見留言版

※本法案資料係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