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說明
 隨著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代的發展,政府對於原住民的關懷日益增進,透過立法程序,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正式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這是我國民族政策史上的新頁,也是劃時代的突破,更是原住民族建立行政體制,加速自強與自我進步的轉捩點。
 經濟要繁榮,民族要發展,是人們殷切的願望。原住民社會的發展,應以安定的生活為首要。回顧台灣自光復後,社會已有快速的變遷發展,然而原住民族傳統部落社會,由於受制於原住民地區耕地有限,工作機會不足,甚且年青人為追求更好的生活,時有遷出傳統部落前往都市謀生的事實,迄今定居於都市地區的原住民人口,已超過全體原住民人口的四分之一強。惟因教育水準低落,再加上欠缺現代職業專長訓練,又未具專業技能,以致謀生不易,從而衍生出生活適應與就業等諸多問題。李總統曾先後走訪台北縣汐止鎮花東新村、鶯歌鎮三鶯橋下、桃園縣復興鄉原住民族部落等處,目睹居所簡陋、就業不易、幼少失學等生活困境,即是目前原住民族生活問題鮮明的縮影。
 院長於本(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行政院第二五六八次會議提示:「....為通盤解決原住民的問題,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邀集相關機關,包括原住民的領袖及民意代表等,....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的工作計畫或輔導措施,報院核定後交由各機關確實推動。」,「請原住民委員會儘速規劃結合相關部會事務之前瞻性、策略性之原住民社會綜合發展方案,作為日後本院扶助原住民社會發展的藍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乃遵照指示,並依據憲法種族平等及增修條文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促進發展,以發揚原住民族優良傳統,啟發原住民族潛能,提昇原住民族社會競爭力,並倡導原住民自助互助,增進族群尊重共榮,營造多元和諧社會。其次,台灣省政府自七十八年度起即已策定實施「台灣省原住民社會發展方案」,按上開方案係三期十二年長程發展計畫,實施以來對原住民族社會發展已顯著成效,惟因上開方案至八十九年六月即將完成其階段性目標而告一段落。為賡續推動原住民族現代化之發展,亟須研訂結合相關部會事務之前瞻性、策略性之全方位發展方案,以強化各項建設成果。是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完成先期作業,成立「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專案小組,下設八個工作組,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共同研議工作事項,以發揮統合中央各相關部會團隊力量,共同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大力扶助原住民族社會並促其發展。爰本(八十七)年五月八日擬具「原住民族發展方案」(草案)報院,經蔡政務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斟酌研議審查竣事,於同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第二五八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為展現政府解決原住民族問題的決心,確實落實各相關部會對促進原住民族發展的施政措施,「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實施要項爰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保障、扶助、發展原住民族之事項,列入本方案。
二、遵照總統指示,對原住民族之生活及就業等問題之解決,應依特殊方式處理者,列入本方案。
三、遵照院長指示,參酌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各機關及民眾反應意見,列入本方案。
四、各相關機關對於原住民族各項事務現行訂有具體計畫或措施者,列入本方案。
五、各相關機關對於原住民族事務規劃將擬訂計畫,或可列入年度計畫辦理之事項,列入本方案。
六、依事務性質屬階段性工作,目前已完成者,經檢討有需要擬訂後續計畫者,列入本方案。
七、為落實上列各實施要項之順利推行,必要制(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列入本方案。
八、實施要項屬經常性、例行性之事務者,不列入本方案。
 為求原住民族發展工作更具積極性、永續性與法制化,方案之實施要項區分為「立即採行措施」、「規劃辦理事項」、「法規制(訂)定或修正」三類,說明如下:
一、立即採行措施:係指各相關機關已訂有之計畫、措施、方案,目前已執行中,或正要執行,或已奉上級機關核定,或本於業職掌按權責可自行辦理者。
二、規劃辦理事項:係指各相關機關尚待訂定,且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中長程計畫、措施或方案者。
三、法規制(訂)定或修正:係指各相關機關配合上述事項之執行,須制(訂)定或修正之法規者。
壹、依據
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行政院第二五六八次會議院長提示
貳、目標
民族平等,互助共榮
參、期程
本方案係二期八年長程計畫
第一期: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二期: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肆、工作項目
一、政治發展
二、教育文化
三、社會福利
四、就業促進
五、衛生醫療
六、經濟土地
七、住宅輔導
八、交通水利
伍、經費預算
一、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實施要項各主、協辦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或中長程計畫預算支應。
二、有關經費之編列或劃分之原則如下:
(一)本方案所列實施要項其所需經費,已在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者,列入本方案。
(二)依相關法規明定應保障原住民一定比例之補助或額度者,依上開規定比例數額列入本方案。
(三)相關機關現行推動之計畫或措施,其實施對象涵蓋原住民者,依原住民人口比例核算經費,列入本方案。
(四)相關機關現行推動之各項建設計畫,其實施地區涵蓋原住民地區者,依建設計畫實施範圍,原住民地區所佔比例核算經費,列入本方案。
三、本方案第一年(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計畫各相關機關編列之執行經費如下;其他年度再循預算程序編列辦理:
機關別 |
預算數(單位;千元) |
| 考選部 |
0 |
| 內政部 |
300,063 |
| 教育部 |
358,375 |
| 外交部 |
0 |
| 經濟部 |
21,000 |
| 交通部 |
27,000 |
| 行政院經建會 |
115,000 |
| 行政院農委會 |
212,000 |
| 行政院文建會 |
2,500 |
| 行政院勞委會 |
88,940 |
| 行政院衛生署 |
115,570 |
| 行政院新聞局 |
12,000 |
| 行政院原民會 |
1,460,488 |
| 行政院體委會 |
50,000 |
| 中選會 |
6,100 |
| 台灣省政府 |
4,770,775 |
| 台北市政府 |
125,876 |
| 高雄市政府 |
56,570 |
| 總計 |
7,722,257 |
陸、管制考核
一、本方案所定各項目,應由各主、協辦機關研訂具體實施計畫,各評估指標,積極加強執行,實徹實施。
二、本方案奉院核定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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