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發展方案

 

背景說明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隨著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代的發展,政府對於原住民的關懷日益增進,透過立法程序,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正式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這是我國民族政策史上的新頁,也是劃時代的突破,更是原住民族建立行政體制,加速自強與自我進步的轉捩點。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經濟要繁榮,民族要發展,是人們殷切的願望。原住民社會的發展,應以安定的生活為首要。回顧台灣自光復後,社會已有快速的變遷發展,然而原住民族傳統部落社會,由於受制於原住民地區耕地有限,工作機會不足,甚且年青人為追求更好的生活,時有遷出傳統部落前往都市謀生的事實,迄今定居於都市地區的原住民人口,已超過全體原住民人口的四分之一強。惟因教育水準低落,再加上欠缺現代職業專長訓練,又未具專業技能,以致謀生不易,從而衍生出生活適應與就業等諸多問題。李總統曾先後走訪台北縣汐止鎮花東新村、鶯歌鎮三鶯橋下、桃園縣復興鄉原住民族部落等處,目睹居所簡陋、就業不易、幼少失學等生活困境,即是目前原住民族生活問題鮮明的縮影。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院長於本(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行政院第二五六八次會議提示:「....為通盤解決原住民的問題,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邀集相關機關,包括原住民的領袖及民意代表等,....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的工作計畫或輔導措施,報院核定後交由各機關確實推動。」,「請原住民委員會儘速規劃結合相關部會事務之前瞻性、策略性之原住民社會綜合發展方案,作為日後本院扶助原住民社會發展的藍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乃遵照指示,並依據憲法種族平等及增修條文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促進發展,以發揚原住民族優良傳統,啟發原住民族潛能,提昇原住民族社會競爭力,並倡導原住民自助互助,增進族群尊重共榮,營造多元和諧社會。其次,台灣省政府自七十八年度起即已策定實施「台灣省原住民社會發展方案」,按上開方案係三期十二年長程發展計畫,實施以來對原住民族社會發展已顯著成效,惟因上開方案至八十九年六月即將完成其階段性目標而告一段落。為賡續推動原住民族現代化之發展,亟須研訂結合相關部會事務之前瞻性、策略性之全方位發展方案,以強化各項建設成果。是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完成先期作業,成立「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專案小組,下設八個工作組,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共同研議工作事項,以發揮統合中央各相關部會團隊力量,共同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大力扶助原住民族社會並促其發展。爰本(八十七)年五月八日擬具「原住民族發展方案」(草案)報院,經蔡政務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斟酌研議審查竣事,於同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第二五八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為展現政府解決原住民族問題的決心,確實落實各相關部會對促進原住民族發展的施政措施,「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實施要項爰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保障、扶助、發展原住民族之事項,列入本方案。

二、遵照總統指示,對原住民族之生活及就業等問題之解決,應依特殊方式處理者,列入本方案。

三、遵照院長指示,參酌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各機關及民眾反應意見,列入本方案。

四、各相關機關對於原住民族各項事務現行訂有具體計畫或措施者,列入本方案。

五、各相關機關對於原住民族事務規劃將擬訂計畫,或可列入年度計畫辦理之事項,列入本方案。

六、依事務性質屬階段性工作,目前已完成者,經檢討有需要擬訂後續計畫者,列入本方案。

七、為落實上列各實施要項之順利推行,必要制(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列入本方案。

八、實施要項屬經常性、例行性之事務者,不列入本方案。

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為求原住民族發展工作更具積極性、永續性與法制化,方案之實施要項區分為「立即採行措施」、「規劃辦理事項」、「法規制(訂)定或修正」三類,說明如下:

一、立即採行措施:係指各相關機關已訂有之計畫、措施、方案,目前已執行中,或正要執行,或已奉上級機關核定,或本於業職掌按權責可自行辦理者。

二、規劃辦理事項:係指各相關機關尚待訂定,且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中長程計畫、措施或方案者。

三、法規制(訂)定或修正:係指各相關機關配合上述事項之執行,須制(訂)定或修正之法規者。

 

壹、依據

 

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行政院第二五六八次會議院長提示

 

貳、目標

 

民族平等,互助共榮

 

參、期程

 

本方案係二期八年長程計畫

第一期: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二期: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肆、工作項目

 

一、政治發展

二、教育文化

三、社會福利

四、就業促進

五、衛生醫療

六、經濟土地

七、住宅輔導

八、交通水利

 

伍、經費預算

 

一、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實施要項各主、協辦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或中長程計畫預算支應。

二、有關經費之編列或劃分之原則如下:

(一)本方案所列實施要項其所需經費,已在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者,列入本方案。

(二)依相關法規明定應保障原住民一定比例之補助或額度者,依上開規定比例數額列入本方案。

(三)相關機關現行推動之計畫或措施,其實施對象涵蓋原住民者,依原住民人口比例核算經費,列入本方案。

(四)相關機關現行推動之各項建設計畫,其實施地區涵蓋原住民地區者,依建設計畫實施範圍,原住民地區所佔比例核算經費,列入本方案。

三、本方案第一年(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計畫各相關機關編列之執行經費如下;其他年度再循預算程序編列辦理:

機關別

預算數(單位;千元)

考選部 0
內政部 300,063
教育部 358,375
外交部 0
經濟部 21,000
交通部 27,000
行政院經建會 115,000
行政院農委會 212,000
行政院文建會 2,500
行政院勞委會 88,940
行政院衛生署 115,570
行政院新聞局 12,000
行政院原民會 1,460,488
行政院體委會 50,000
中選會 6,100
台灣省政府 4,770,775
台北市政府 125,876
高雄市政府 56,570
總計 7,722,257



陸、管制考核

 

一、本方案所定各項目,應由各主、協辦機關研訂具體實施計畫,各評估指標,積極加強執行,實徹實施。

二、本方案奉院核定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列管。

 

首頁台灣中國大陸聯合國澳洲紐西蘭
原住民新聞雜誌原住民人文保留地意見留言版

※本法案資料係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