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六條
釋義?
(一)於本法本章中,除非前後文義另有所指,否則凡稱:
"委員會"者,應指毛利人土地委員會。
"由毛利人擁有的一般土地",指其所有權人或過半數所有權人為毛利人的一般土地。
"由承租人所做之改良"或類似之表達語其意義和本法第二十章所做之解釋同。
"所有權",若是關於任何土地或土地的任何持分,則應包括該土地或持分的正當所有權。
(二)於本法本章中,凡由夫妻共有之任何土地和土地的任何持分,若其中一人為毛利人,仍應視為是由一毛利人所擁有。
第三百二十七條
本章的主要目的?
(一)本章之主要宗旨在於促進毛利人佔有毛利人自由持有土地,並鼓勵毛利人使用該土地耕作。
(二)本條之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係在限制本法本章中有關王地或一般土地之任何規定的適用效力,或規定得由非毛利人的其他人佔有任何土地,或規定得做除農耕外的任何行業用途之有關規定的適用效力。
第三百二十八條
當土地須適用本章之規定時,所有權人的權利?
(一)任何土地在當時須適用本法本章之規定的事實,並不影響該土地的合法所有權,但是所有權人的權利須受本法本章的特別規定之限制,並且委員會有獨佔土地的權利,但由其賦與承租人,指定使用人,或其他人的任何權利,均不受影響。
(二)凡由委員會就任何特定地區暫時保管的除土地或土地持分的所有財產,均應以信託方式代該地區的若干所有權人,按其各自持分比例,予以保管。
(三)凡依法或其他規定處分任何所有權人於得適用本章之規定的任何土地中的權利持分,不論在任何處分文件中是否有任何明文註明,均應視為係處分其於委員會就該土地以信託方式保管之任何其他財產中的相對持分。而所有權人除依據本條之規定外,不得處分其於任何該財產中的持分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
依據一九七八年買賣贓物法之規定,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暫時須適用本章規定的任何土地,在其尚未由承租人佔用期間,凡在適用一九七八年買賣贓物法之規定時,委員會應被視為該土地的佔用人。
第三百三十條
委員會得宣佈土地應適用本章的規定?
(一)凡在本法正式施行之前適用一九三六年毛利人土地修訂法之規定的所有土地,均適用於本法本章之規定。
(二)委員會得隨時在政府公報中公告宣佈以下各項應適用本法本章之規定,但本條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委員會認為適合依據本法本章之規定開發或佔用之任何毛利人自由持有土地。
(2)委員會認為適合依據本法本章之規定開發或佔用之毛利人所擁有之任何一般土地,或為毛利人之利益而擁有之任何一般土地。
(3)本法第三百三十一條所關係到之任何王地。
(4)委員會依據本法第三百七十條或第三百七十A條之規定取得的任何土地。
(三)在宣佈本條(二)項(1)款或(2)款所適用之任何土地應適用本章規定之前,委員會應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定有關的所有權人之意願,而且除非均已充分考慮過所有的反對意見,否則不得遽爾宣佈任何該土地應適用本章規定。但即使出現有該反對意見,若委員會認為應使該土地適用本章規定,則仍以委員會之意見為準。
(四)任何土地,若有租約存在,則不得宣佈該土地應適用本章之規定。
(五)凡在當時應適用本章規定的任何土地及其中任何權益非經委員會同意均不得讓渡或分割,但依據本條(六)項之規定者除外。
(六)凡依據本法第十七章規定而做之交換令或依據本法第二百一十三章而做之過戶令,或由毛利人託管委員會依據本法任何規定取得任何土地或土地權利,均不須委員會的同意。
(七)若因產權合併,或土地分割,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認為必須修訂或廢止本條所稱之任何公告,則委員會得在政府公報中公告修訂或廢止之。若依據本項之規定而做之任何公告並未關係到以前未被宣佈應適用本章規定之任何土地,則本條(三)項或(四)項之規定不應適用於受公告影響的任何土地。
第三百三十一條
使得王地適用本章規定?
(一)經土地部長同意,委員會得宣佈一九四八年土地法所定義之任何土地應適用本章的規定。部長得以其認為合適之條款和條件,給予該項同意。
(二)在關於被宣佈應適用於本章的任何王地時,得於統一帳戶和任何其他合適之帳戶之間,做適當的轉帳,轉帳金額則由財政部長訂之。
(三)若依據本條之規定,宣佈任何王地應適用於本章之規定,則地政事務所應於委員會提出請求時,以女王之名義,核發土地的產權證明。但即使任何法律有任何其他規定,土地產權均不得併入女王所持有之任何其他權利之內,而應做為分開的產權,得依本章規定處理。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適用本章規定之土地得被剔除適用之外?
委員會得在任何時候在政府公報公告宣佈當時適用本章規定之任何土地應停止適用本章規定,而每項該公告均應依據其公告要旨生效。
第三百三十三條
公告得辦理登記?
宣佈使任何土地應適用於本章規定或宣佈任何土地已停止適用本章規定之任何公告,應由地政事務所於收到公報副本或經秘書簽證之公告副本後,免費登記,設定於該土地之產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鑑估記錄之保管?
(一)若之後有任何土地被宣佈應適用本章規定,則委員會應就公告日期當時土地的現狀,做成記錄。
(二)總鑑估師應於委員會提出申請後,依據一九五一年土地鑑估法之規定,對土地做一特別鑑估,詳細記錄土地價值,以及其改良物的性質和價值等資料。
(三)依據本條所做之所有記錄和鑑估應由本部存檔,做為委員會就該土地的記錄。
適用本章規定之土地的利用
第三百三十五條
關於土地利用的一般規定?
(一)凡暫時應適用本章規定的任何土地,均得由委員會以下列方式使用或處分:
(1)委員會得本章所授權之任何目的佔有並使用任何該土地。
(2)經委員會指定為任何該土地之佔用之任何人,均得佔用任何該土地。
(3)委員會得依據本章規定出租任何該土地。
(4)由一人或數人共有的任何該土地得經委員會同意,在委員會控制和監督下,由各該所有權人佔有。
(二)經被宣佈適用於本章規定或任何以前法律的相關規定之任何王地,得由委員會依據本條前述規定使用或處分,或得由委員會在任何時候,以其認為合適之條款和條件出售,但土地部長依據本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訂有任何條件者,應從其條件規定。
(三)(廢止)。
第三百三十六條
委員會得進行土地的改良和開發?
委員會得在當時適用本章規定的任何土地上進行其認為合適之土地改良或開發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查勘、排水、更新、道路、橋樑、圍籬、清理、種植、覆草,以及其他建築物之興建、維護、保險,和供水或其他公共設施。
第三百三十七條
委員會得將土地做為基地農場使用?
凡應適用本章規定的任何土地,委員會均得將之做為基地農場使用,以便培育亦適用本章規定之任何其他土地所需之家畜。或做為實驗或教育之用,或訓練毛利人農耕和農場管理的技術,或委員會在行使本章所賦與之權力時,認為合適之任何其他目的。
第三百三十八條
委員會得買賣設備,牲口等?
(一)委員會得隨時購買或以其他方取得其認為開發應適用本章規定之任何土地,或為委員會所經營或在委員會監督指導下由一名指定佔用人使用之任何基地農場或其他農場之用途所需之一切工具,機器,或其他設備。
(二)由委員會依據本條而取得之任何財產以及如此取得之任何家畜的生產,均得由委員會以其認為合適之時機和條件出售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本條之任何規定均不得視係在限制委員會得依其認為適當執行應適用本章規定之任何土地的開發,管理或利用工作所需之買賣任何貨品或做任何事權力。
第三百三十八A條
委員會得取得公司股權?
(一)委員會得經財政部長的核准,隨時認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在紐西蘭註冊,所營業務和委員會依據本章規定辦理之業務有關之任何公司的股權。
但若股權價值未超過一萬元,則其認購或取得,即不須財政部長的同意。
(二)委員會就其依據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取得之任何股權,行使該股權持有人得行使之一切權利和權力,並得在任何時候,以其認為合適之方式出售之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