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三年毛利人事務法

第二十一章 由王室取得
毛利人擁有之土地

第二百五十二條王室取得某些土地?

(一)本章之規定應適用於毛利人自由持有之土地和毛利人所擁有的一般土地。

(二)王室得依據本章之規定,以承購,承租,交換,或其他方式取得本章所適用之任何土地或其中持分。

(三)王室為取得適用本章程定之任何土地持分時,必須:

(1)事先取得毛利人土地委員會同意,並須,

(2)依據該委員會考總估價師經王室請求而對該土地所做之特別估價,而核准之條件,才得進行談判。

(四)土地得依據本法關於土地讓渡的一般規定讓渡給王室,除非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對王室的任何讓渡行為應準用該一般規定辦理。

(五)為本章之目的,王室要向法院提出任何申請時,應由國務院的文官首長或其授權之該部官員,代表王室辦理。凡本章規定之任何通知,不論是通知王室或須由王室發出之通知,均應由該文官首長或該官員收文或發文。該官員簽署任何申請文件或其他文件或代王室發文或收文及其他通知均應視為已經授權的確定證據。

第二百五十三條向有權讓售之受信託人價購?

(一)委由毛利人託管委員會或任其他受信託人管理之任何土地,除非受信託人有權出售該土地,否則王室不得向受信託人購買該土地。

(二)(廢止)。

第二百五十四條至二百五十八條(廢止)。

第二百五十九條王室得依據公同共有之所有權人的決議取得土地?

(一)王室得依據公同共有之所有權人依據本法第二十三章的規定通過並確認的決議取得任何土地。

(二)當任何該決議由法院確認時,註冊官應將確認之條款通知王室,而王室則應在確認日起六個月內通知法院是否接受確認之決議。

(三)於通知法院確認王室已接受該確認決議後,即成為王室和土地所有權人之間有效的買賣契約,並得依據本法第二六五條的規定,將該土地宣佈為王地,不須另外簽署保證契據。而該條之一切規定亦應適用。

(四)於通知法院,王室不接受該確認決議後,或若王室在該確認決議後六個月內未通知是否接受,則該確認之決議無效。

第二百六十條 (廢止)。

第二百六十一條法院得為本章之目的下達交換命令?

(一)法院得於王室申請後,下達交換命令或一系列交換命令,以執行王地交換其他土地的任何協議或安排。

(二)法院在接到任何該申請後,若查明認定該交換已依規定同意,則法院應逕行下達必要的命令,不須另外調查。

(三)若交換已經公同共有之所有權人以決議方式同意,則出示決議副本,經法院確認者,應為可以證明該同意之有效證據。

(四)若是其他情形,則法院應要求須出充分證據,以證明與任何王地交換的土地之所有權人確實已同意交換。但法院對經其認定價值在二百元以下的交換土地,得以其自由裁量,決定不必徵求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二百六十二條關於交換所得給付之條件?

(一)凡要交換之土地必須先由總估價師依據一九五一年土地估價法經過估價後,王室才可以依據本章的規定,以交換方式取得土地。若王室所要取得之土地的價值超過王室所要讓的土地之價值,則王室應以交換所得之名目,給付差額。

(二)任何王地,即使因任何法律的規定而被保留做任何目的之用或經任何法律設定任何限制,均得依據本條之規定交換,並得以法院的命令,過戶給毛利人,不受上開任何保留或限制的約束。

第二百六十三條交換令的效力?

(一)為本章之目的而做之交換令在各方面的效力均同於依據本法第十七章而下達之交換令同;而且該章之規定,除非與本章規定牴觸,否則亦應適用於任何該交換令。

(二)有效地將一定面積之王地的自由持有權賦與交換的一方之任何該交換令,應即視為該筆王地的產權權狀,不須任何其他保證文件。而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亦應做必要修訂後,適用於任何該命令。

第二百六十四條與毛利人土地交換的王地即成為毛利人自由持有土地?

當任何王地依據本章的規定而與毛利人土地交換,則交換的王地即成為毛利人自由持有土地。

第二百六十五條由王室取得之土地即成為王地?

(一)總督得以公告方式,將王室以本章授權之購買或交換的方式合法取得之任何土地,宣佈為王地。並得在同一公告中或在之後的公告中,將依此規定宣佈為王地之任何土地宣佈為得適用一九四八年土地法規定之土地,並應隨之適用該法律的規定。

(二)地區地政事務所或權狀登記處應登記每一份該公告,不須另外出具任何處分文件。

(三)依據本條之規定而做之公告,得證明做成該公告之所有先決條件均已依規定履行,並且不得根據任何理由於法院中質疑其效力,但若任何該公告有錯誤,則總督得於任何時間修訂或取消之。

(四)依上述看碇被宣佈為王地的所有土地,並不因此影響購買或交換時已為任何人之權益而設定並且也沒有讓渡給王室的任何租約,執照,抵押,或特定或有限產權。

(五)為保護或維持本條第(四)項中所提及之任何權益,任何未登記之該土地或其任何部份的有效租約或其他文件均得由地區地政事務所予以登記。

(六)於申請登記本條(五)項所稱之任何該文件時,由法院的註冊官證明以讓渡人身份簽署文件之人在該文件簽署之日期確實對該土地持有產權,並標明其權利範圍和土地面積的證明,應由地政事務所接受為其所證明事項之充分證據。

(七)本條的以上規應適用於王室依據本法任何其他章之規定而取得之任何土地(不論是毛利人土地或一般土地)。

第二百六十六條王室得終止租約或其他權利?

(一)若王室依據本章之規定而取得之任何土地,有任何租約,執照,地役權,或其他權利之設定,則土地部長得簽發公文,通知各該承租人,持照人,或其他設定權人,終止該租約或其他權利。

(二)因土地部長行使本條上開規定所賦與之權力而受損失或受傷害的每個人,有權依據一九二八年公共工程法之規定,比照一般土地因公共工程而被王室徵收時得請求補償之方式,請求補償。該法之規定,只要是相關部分,並經必要修訂後,均應適用。

(三)依據本條之規定請求補償者,須在有關之租約或其他權利被終止後十二個月內提出補償給付申請。

第二百六十七條由王室取得之毛利人土地賣給毛利人以及過戶給毛利人的特別規定?

(一)本條之規定適用於曾在任何時候為王室取得之毛利人土地或毛利人土地的任何分割持分,不論王室是依據本章之規定或其他規定取得,也不論該土地是否已經被宣佈為王地。

(二)即使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其他規定,凡本條所適用之任何土地或土地的未分割持分,經土地部長之同意,均得售予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給任何毛利人或毛利人的後裔,或依據本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而成立之所有權人的法人團體。土地部長得決定有關讓售金額(若有的話),付款方式,保證金或擔保方式等條款和條件以及土地部長認合適的其他條款和條件。

(三)法院應於土地部長提出申請後,做成命勺將本條所適用之任何土地或土地的未分割持分,過戶給該申請書中所註明之權利人。

(1)法院得經土地部長的同意,將土地的產權過戶給該土地受益人或某類人的受信託人或受信託機構,而不直接過戶給受益人。

(四)依據本條所做之每份過戶命令的效力,一如土地或未分割持分已由王室依法轉讓給當事人。

(五)由王室依據本條的規定售予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給毛利人或法人團體的所有土地,應於過戶命令生效時,正式成為並應被視為是毛利人自由持有之土地。

(六)依據本條之規定而做之過戶命令所要過戶之所有土地,並不因此影響土地上的所有租約,抵押,或其他之設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王室支付購款?

王室依據本法本章之規定取得任何土地或土地持分,因此應付給毛利人的所有錢款均應付給毛利人託管委員會,由毛利人託管委員會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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