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三年毛利人事務法

第二章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毛利事務部

第三條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毛利事務部

應成立一部會,定名為毛人事務部。

第四條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本部之功能和目標

(一)本部的一般功能係在部長指示下,執行本法和所有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執行部長為毛利族個人或團體之利益而做的任何其他指示;並提供為使毛利人土地法院有效運作所需之文書和行政服務。

(二)本部在使其職權時,應儘可能考慮到下列目標:

(1)毛利人土地由毛利人持有,並由毛利人或為毛利人之利益使用管理之。
(2)保存,鼓勵,和傳承毛利人語言,風俗習慣,傳統,藝術、工藝及屬毛利族身分之其他基本文化。
(3)毛利人的就業機會。
(4)促進毛利人的衛生,教育,和一般的社會福利。

第四A條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秘書和其他官員

(一)應依據一九六二年公職法令命一位毛利人事務部秘書,為本部的首席行政官。

(二)凡於本部任職的所有人均應依據一九六二年公職法任命和任職。在其執行公務時,均應受秘書指揮和監督。

第四B條space.gif (41 bytes)space.gif (41 bytes)副秘書

(一)應依據一九六二年公職法任命一名毛利人事務部副秘書,為秘書之副手,並應在秘書監督下,行使秘書的所有職權。

(二)毛利人事務部秘書出缺(不論是因死亡,辭職,或其他原因),以及毛利人事務部秘書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視事,且情形繼續存在時,則副秘書應得行使秘書的所有職權。

(三)副秘書代行秘書任何職權之事實應為副秘書獲授權代行職權之確定證據,任何人均不得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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