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北方領土直轄區原住民土地權法

第六章 原住民
福利信託帳戶

第六十二條space.gif (821 bytes)原住民福利信託帳戶

(1)茲依據本法成立—基金,稱為原住民福利信託帳戶。

(2)該信託帳戶係一九○一年審計法第六十二A條所定義之信託帳戶。

(3)信託帳戶貸方金額轉投資所收之利息應為信託帳戶的一部份。

第六十二A條space.gif (821 bytes)北方領土(行政)法第二十一條廢止及其後的規定

(1)一九一○年北方領土(行政)法第二十一條廢止。

(2)在本條開始施行前,原住民福利信託基金貸方金額(以轉投資之金額除外),在本條規定開始實施之後應即視為信託帳戶貸方金額。

(3)凡在本條開始施行之前,以聯邦財政部長名義所做之原住民福利信託基金貸方金額轉投資,在本條開始施行之後,應即視為信託帳戶貸方金額的轉投資。

(4)凡是若非一九一○年北方領土(行政)法第二十一條的廢止,即應在本條開始施行之後,付給原住民福利信託基金(第六十三條第(2)項提到之權利金除外)的任何金額,均應付給信託帳戶。

第六十三條space.gif (821 bytes)繳入信託帳戶

(2)凡聯邦或北方領土所收到之原住民土地採礦權之任何權利金,均應以相等金額,自統一歲收基金中,隨時撥款繳入信託帳戶,第(3)項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3)若由於在本條開始實施之後權利金費率提高,使第(2)項提到之權利金金額超過原收費標準之權利金額,則在核算依據該款規定應繳入信託帳戶的權利金金額時,只有部長核定之該超額部份才計入。

(4)若由聯邦、北方領土或權責機關依據一九五三年原子能法或有關原住民土地的任何其他法律執行採礦作業,則應將依據第(5)項規定核算之採礦作業應給金額,自統一歲收基金中,隨時撥款繳入信託帳戶內。

(5)依據第(4)項應付之金額為——

(a)若是依據北方領土有關採礦法律執行之採礦作業而應付給王室,做為權利金的金額以及在本條開始實施之前按該法所訂費率應付之權利金;或
(b)若執行採礦作業所依據之法律的部長和執行本法之部長共同裁定依據第(4)項應付之某採礦作業給付金額高於第(a)款提到之金額——則為所裁定之該金額。

(5A)凡任何人為信託帳戶之目的而付給聯邦的任何錢款均應繳入信託帳戶。

(5B)凡聯邦隨時收到之依據第六十四條第(4)項規定所放之任何放款的利息或還款,均應繳入信託帳戶。

(6)為做第(2)項及第(4)項所提到之給付的目的,得從統一歲入基金撥款。

第六十四條space.gif (821 bytes)從信託帳戶提款給付

(1)凡依據第六十三條第(2)項或第(4)項之規定繳入信託帳戶的金額中,應提出等於百分之四十的金額,按部長根據各土地理事會區內居住之原住民人數而核定之比例,分配給各土地理事會。

(2)若第(1)項提到之分配,其受分的土地理事會只有兩個,則部長應按每個理事會百分之五十之比例分配。

(3)凡——

(a)依據第六十三條第(2)項之規定因採礦權而繳入信託帳戶;或
(b)依據第六十三條第(4)項之規定因採礦作業而繳入信託帳。之任何金額中,應提出等於百分之三十的金額,自戶信託帳戶付給該採礦所座落地區或該採礦作業進行之地區的每個土地理事會。

(4)部長得指示自信託帳戶提出其他金額,以支付給住在北方領土的原住民或為這些原住民之利益運用。

(4A)依據第(4)項的規定,自信託帳戶支付的金額,得由聯邦依據部長認為合適之條件給予放款(不論是否有擔保)支應。

(5)部長得指示自信託帳戶提出金額,以支應管理帳戶的費用。

(6)凡由部長依據第(4)或第(5)項的規定指示須自信託帳戶支付的金額應依據該指示支付或運用。

(7)若部長於任何時候認為有某一個土地理事會未能或可能無法依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其得運用之專款中,支應其行政費用,則部長得指示自信託帳戶撥款給土地理事會以支應該行政費用。

第六十四A條space.gif (821 bytes)於某些情況下,自信託帳戶轉帳至統一歲收基金

(1)部長得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後任可時間,位其裁量,人簽發公文方式,指示其裁量認為合適之金額,自信託帳戶轉帳至統一歲收基金。

(2)若部長依據第(1)項的規定,指示將某筆金額,自信託帳戶轉帳至統一歲收基金,則一九三六年所得稅查估法第二百二十一EB條第(1)項規定不適用於該金額之轉帳,但在轉帳時,亦應將依據該法第三篇第十一C節規定應繳採礦扣繳所得稅之額外金額自信託帳戶轉帳到統一歲收基金,而該額外金額之轉帳應即視為已履行該繳稅義務。

(3)部長應於第(1)項的指示中,就其指示應轉帳至統一歲收基金的每筆金額;規定——

(a)於本條中,該金額就所指定之某一土地理事會而言應被視為已付給統一歲收基金;或
(b)總計等於該金額的各筆指定金額,於本條中,就所指定之各該土地理事會而言,應分別被視為已付給統一歲收基金。

(4)若因為部長依據第(1)項指示某筆金額應自信託帳戶轉帳至統一歲收基金,因此還必須依據第(2)項的規定,同時自信託帳戶轉一筆額外金額至統一歲收基金,則部長得簽發公文,就該筆額外金額,指示——

(a)於本條中,該金額,就所指定之某一土地理事會而言,應被視為已付給統一歲收基金;或
(b)總計等於該金額的各筆指定金額,於本條中,就所指定之各該土地理事會而言,應分別被視為已付給統一歲收基金。

(5)部長於依據第(3)項規定某筆金額於本條中,就所指定之某一土地理事會而言,應被視為已付給統一歲收基金時,應確定該金額以及就同一土地理事會依據第(1)項所做之以前各指示中指定之各筆金額,合計不會超過聯邦在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之後,為補助支應該土地理事會的行政費用,而自統一歲收基金付給該土地理事會的總金額。

(6)與某一土地理事會有關,而於本條中,應被視為已付給統一歲收基金的一筆金額,即使其已大此付給統一歲收基金,在第六十四條第(1)項中,仍應被計算在內,一如該金額已依據該款之規定,自信託帳戶付給該土地理事會。

(7)凡於第(5)項中提到聯邦為補助支應某一土地理事會的行政費用,而自統一歲收基金付給該土地理事會的金額時,應視為並不包括——

(a)依據第四十四條第(1)或(2)項之合約而付給該土地理事會的任何金額;
(b)自一九七八∼七九年撥款(一號)法案第六四○節第三小節第○七項所做之撥款中,付給該土地理事會的任何金額;
(c)自一九八○∼八一年撥款(一號)法案第八一五節第一小節所做之撥款中,付給該土地理事會的任何金額;
(d)自一九八一∼八二年撥款(一號)法案第一二○節第三小節第○九項所做之撥款中,付給該土地理事會的任何金額;或
(e)由聯邦為該目的而自統一歲收基金中付給該土地理事會,且部長簽發公文,決定於本條中不應予以列入之任何其他金額。

第六十五條space.gif (821 bytes)信託帳戶顧問委員會

(1)應設置一信託帳戶顧問委員會,就依據第六十四條第(4)項自信託帳戶付款有關,向部長提供意見。

(2)信託帳戶顧問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a)主任委員一名,由部長派任;
(b)委員若干名,由每個土地理事會選出。

(2A)為第(2)項(b)款之目的,部長得於任何時候,根據各土地理事會區內居住的原住民人數,訂出各該土地理事會得選出之委員人數。

(3)信託帳戶顧問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都必須是住在北領土之原住民或其姓名列在依據第二十四條備置的名冊內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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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資料摘自內政部出版的《澳洲原住民政策概況及法案輯要》
係由澳洲原住民研究所(Australian Institute of Aboriginal Studies)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