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北方領土直轄區原住民土地權法

第三章 原住民
土地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的設立

(1)部長應在本條開始施行後,以在政府公報中公告方式,將北方領土至少分成兩個地區,並於每一個地區,分設一個原住民土地理事會。

(2)第(1)項的公告中,應就每個原住民土地理事會,訂出:

(a)理事會的名稱;及
(b)理事會轄區的範圍,

(3)若部長認為——

(a)住在其地區範圍
i全包括在—土地理事會的轄區內,或
ii部份包括在—土地理事會的轄區內而部份則包括在其他土地理事會的轄區內的地區之過半數成年原住民贊成在該地區單獨設立一個新的土地理事會;並且
(b)該地區地適合另外設立一個新的土地理事會,則部長得在政府公報中公告為該地區,設立一個原住民理事會。

(4)第(3)項之公告應—

(a)註明新土地理事會的名稱;及
(b)訂出新土地理事會轄區範圍。

(5)於第(3)項之公告刊出後,該地區即脫離其原管轄的土地理事會。

(6)於土地理事會依據本條之規定成立後,部長應採取其認為合適及必要的步驟,將土地理事會成立之事實通知區內的成年原住民。


第二十二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為法人

(1)土地理事會——

(a)係一法人,有永續繼承效力;
(b)應備有印信;
(c)得取得,持分及處分動產及不動產;並
(d)得以法人名義提出告訴及被控告。

(2)所有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對於文件上有委員會印信者,均應視為有效文件,並推定其為經合法蓋印之文件。


第二十三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之功能

(1)土地理事會的功能如下:

(a)確定及表達區內原住民對於區內原住民土地之管理及立法之願望及意見:
(b)保護區內原住民土地的傳統原住民所有權人及其他原住民權益人的利益;
(c)就任何土地使用計劃,與區內原住民土地的傳統原住民所有權人及其他原住民權益人商議;
(d)若土地理事會公證保管依據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土地信託的土地讓契——
i與該土地的財產權或權益持有人商議,以便土地信託取得該財產權或權益;並且
ii在該財產權或權益取得之前,和該當事人商議,以便原住民以土地理事會和該當事人約定之方式,使用該土地;
(e)代替其區內由土地信託持有之土地的傳統原住民所有權人以及該土地的任何其他原住民權益人,與希望使用,佔有或持有該土地的人談判;
(f)協助區內原住民索討傳統土地,特別是免費提供法律協助;
(g)編造並保管——
i一份土地理事會理事名冊,及
ii一份持有區內原住民土地的土地信託董事名冊以及各該原住民土地的標示;及
(h)監督持有區內原住民土地的土地信託,並提供行政支援。

(2)土地理事會得經部長核准,執行北領土法律所賦與的任何職權,包括與下列有關之功能:

(a)聖地的保護;
(b)出入原住民土地;及
(c)原住民土地上的野生物管理。

(3)土地理事會在執行其對區內任何原住民土地的功能時,必須顧及該土地傳統原住民所有權人及其他原住民權益人的利益,並應與之商議;特別是不得擅自有所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就土地信託所持有之土地有關之任何問題,給予同意或不給予同意,除非土地理事會認為:

(a)該土地的傳統原住民所權人瞭解該行動的性質和目的,並且
(b)可能受該行動影響的任何原住民部落或團體已受到徵詢並且也有充分的機會對土地理事會表達其意見。

第二十三A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取得資訊及文件的權力

(1)於本條中,稱"承辦人",指由土地理事會授權承辦本條規定的人;本條的任何用字或用詞,若在一九七八年環保(北方領土最高法院)法第三條中有定義者,均從其定義。

(2)承辦人得以書面親自或郵寄方式通知當事人,要求其:

(a)在規定限期內,以規定的方式,提供給承辦人所要求而為當事人所知之資料;當事人在提供資料時,須簽字證明,若當事人為法人,則由法人的負責人簽字;或
(b)在規定限期內,以規定的方式,將承辦人所要求而為當事人所持有之文件,提供給承辦人,該資料或文件係—
(c)與下列有關者:
i鱷魚河地區的鈾礦開採業務;或
ii為遵守環保有關規定而採取之任何行動;並且
(d)是與土地理事會是否應行使一九七八年環保(北方領土最高法院)法第四條所賦與之權力,向北方領土最高法院申請下達該條的命令之問題有關者。

(3)依據第(2)項之規定,須照通知提供資料的人,若明知其為不實,而故意提供該不實之資料者,應屬有罪,得科罰金$1,000元。

第二十三B條space.gif (821 bytes)向最高法院申請有關資料或文件的命令

(1)受第二十三A條之通知的當事人,若拒絕或未遵照通知辦理,則有關的土地理事會得向澳洲北方領土最高法院申請依據本條下達命令,對該當事人強制執行。

(2)受本條命令之當事人有權受訴訟程序之通知並有權出庭。

(3)若在本條的訴訟中,法院認為該通知所要求提供而未提供之全部或任何資料或文件——

(a)係該當事人所持有或可以提供者;並且
(b)為第二十三A條第(2)項第(c)款中所提到的該類資料或文件,則法院得下達命令,要求受命令的當事人在該命令所規定的期限內並以規定之方式,將該資料或文件,提供給有關之土地理事會。

(4)若法院查明認為提供該資料或文件,會使該當事人因此犯罪,則法院不得要求該當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

第二十三C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所授權的人得進入地區內的建築物及場合

(1)於本條中,"承辦人"指由土地理事會授權承辦本條規定的人。本條的任何用字或用詞,若在一九七八年環保(北方領土最高法院)法第三條中有定義者,均從其定義。

(2)承辦人有權經佔有人同意,自由進入鱷魚河地區內的所有建築物和地點,以向取得和下列有關之任何資料,並向土地理事會報告:

(a)與下列有關者:
i鱷魚河地區的鈾礦開採業務;或
ii為遵守環保有關規定而採取之任何行動;並且
(b)是與土地理事會是否應行使一九七八年環保(北方領土最高法院)法第四條所賦與之權力,向北方領土最高法院申請下達該條的命令之問題有關者。

(3)當事人不得無故阻擾承辦人行使其於本條之權力。觸犯本條規定者,科處$1,000元罰金或六個月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D條space.gif (821 bytes)向最高法院申請有關出入的命令

(1)建築物或場所的佔有人若拒絕或不願意讓承辦人進入,則有關的土地理事會得向澳洲北方領土最高法院申請依據本條下達命令,對該佔有人強制執行。

(2)受本條命令之當事人有權受訴訟程序之通知並有權出庭。

(3)若在條的訴訟中,法院認為為了取得第二十三C條第(2)項第(a)及(b)款所提及之資料而必須讓承辦人進入該建築物或場所,則法院得下達命令,要求受命令的當事人在該命令所規定的期限內,同意讓承辦人為第二十三C條之目的,進入該建築物或場所。

(4)於本條中,"承辦人"指為第二十三C條之目的而被授權之人。

第二十三E條space.gif (821 bytes)保密規定

(1)第(2)項規定適用於有下列身分曾有下列身分之人——

(a)承辦人;
(b)土地理事會;或
(c)土地理事會的幹事。

(2)凡得適用本款規定之人,除非是承辦人,土地理事會或幹事身分執行工作或職權所需,否則不得直接或間接抄印,或洩漏,其因業務而獲知或取得之任何其他人事務有關的任何資料,給任何人。違反本項規定者,得科$1,000元罰金或六個月有期徒刑。但第(3)項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3)第(2)項之規定並不禁止承辦人為下列目的,而提供資料或出具文件—

(a)因土地理事會依據一九七八年環保法(北方領土最高法院)第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而必須向澳洲北方領土最高法院提供,
(b)向部長,處理因本法而引起之問題的部會首長或其授權官員提供;或
(c)依部長之意見,為公共利益計,應將該資料或文件提供某人時。

(4)處理因本法而引起之問題的部會首長或其為第(3)項之目的而核准之官員,除非與本法有關而通知部長,否則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抄印,或洩漏其因業務而獲知或取得之任何其他人事業務有關的任何資料,給任何人。違反本項規定者,得科$1,000元罰金或六個月有期徒刑。

(5)本條之規定不得影響一九七六年訴願調查法第九條條文規定之實施。

(6)於本條中,"承辦人"指為第二十三A或二十三C條之目的而被授權之人。

第二十四條space.gif (821 bytes)原住民土地的傳統原住民所有權人名冊

土地理事會應編造並保持一份名冊,註明—

(a)依理事會之意見,其為該土地理事會區內之原住民土地之傳統原住民所有權人之人的姓名;及
(b)與每一群傳統原住民所有權人有關,能顯示屬他們之土地的地圖或其他參考,而不違反原住民之慣例者。

第二十五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的責任在於設法調解爭執

(1)本條適用於——

(a)原住民;
(b)土地信託;
(c)原住民理事會;及
(d)立案的原住民社團及任何其他立案的原住民團體。

(2)若土地理事會被通知其區內有得適用本條規定之人之間發生土地爭執,則土地理事會應儘其最大努力設法予以調解,或防止該爭執的發生。

(3)若有第(2)項所提到之爭執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則法官或治安法官若認為合宜,得在任何時間停止訴訟程序,以便讓土地理事會有機會調節該爭執。

第二十六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須因應土地信託之費用

土地理事會對於持有其區內土地的土地信託所發生或承擔的任何費用或義務,土地理事會均應負責支付。


第二十七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之權力

(1)依據本法之規定,土地理事會得做其行使職權有關或所需之所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a)雇用人員;
(b)取得理事會有關專家之建議及協助(包括理事會行政業務有關之協助)。
(c)就區內土地信託職權有業務,向土地信託做合法之指示;及
(d)代區內土地信託收受各種款額,並給予有效收據。

(2)土地理事會聘用人員或顧問的條款及條件,須經公務人員委員會核可。

(3)凡涉及收支金額超過$50,000元的契約,土地理事會未經部長核准,不得擅自訂立或允許區內土地信託訂立。

(4)部長不得任意核准有關原住民土地之契約的簽訂,除非部長認為有關的土地理事會在採取簽約的先期行動時,均確實遵守其於第二十三條第(3)項中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之授權

(1)土地理事會得以書面加蓋印信之方式,將其於本法中的任何職權,委由理事長或其他理事或幹事行使,但以下之職權除外。

(a)有關取得或讓與原住民土地權益之同意或不同意權。
(b)位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做決定的權力。
(c)給予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之同意的權力;或
(d)本項授權的權力。

(2)依規定委由代表行使之權力,當其由該代表行使時,於本法中,均應視為已由理事會行使。

(3)本條之授權並不禁止理事會自行行使該權力。


第二十九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的理事

(1)土地理事會的理事須由內原住民,或其姓名列入土地理事會依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所造之名冊中的原住民,經區內原住民選出者出任,其選任方式及任職的條款及條件,均由部長隨時訂之。

(2)土地理事會得部長核准,選舉其區內原住民為增額理事,但於任何時候,該理事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三十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的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1)部長應在土地理事會成立後儘快或在理事長職位懸缺時的任何時候,召開一次土地理事會的會議,以便從該理事會的理事中,選出一名理事長。

(2)部長應指定一名理事為第(1)項所提到之會議的主席。

(3)當理事長在第(1)項中所提到的會議中選出時,理事長即取代部長依據第(2)項指定之人,為會議主席。

(4)土地理事會應在其成立之後儘快,從該理事會理事中,選出一人為副理事長;之後若有副理事長職位懸缺,並應選出副理事長。

(5)依據本條選出的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第(6)項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6)土地理事會得在任何時候,以決議方式,選舉一名新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並於通過該決議後,原任者應即去職。

(7)增補選的理事,不得被選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第三十一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的會議

(1)理事長應召開其認為有效執行理事會業務所需之會議,並於該會議中,由理事長任主席,若理事長不在,則由副理事長為主席。

(2)於理事至少六名要求時,副理事長得召開理事會議,並於該召開之會議中,擔任主席。

(3)部長得於其認為必要時,召開土地理事會的會議,並指定一名理事會議主席。

(4)土地理事會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如下:

(a)若開會當時,土地理事會的理事人數是偶數—則為一半的理事之出席;或
(b)任何其他情形—則為開會當時,土地理事會人數的一半加一。在計法定出席人數時,應包括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但依據第(3)項的規定召開者除外。

(5)於土地理事會的會議中提起之問題,須由出席並參與表決之理事,以多數決方式決定。

(6)於土地理事會的會議中,任主席之理事,有表決權,並在可否同數時,得投決定性的一票。

(7)土地理事會得經部長核准,制訂會議召開及會議程序的規則,但不得牴觸本法的規定。

(8)依據第(7)項所制訂之規則,非一九○三年條例公布法所稱之法定條例。

(9)土地理事會的理事出席會議時,得由區內,其希望伴同的其他居民,陪其出席會議,但擔任之席之理事有任何指示時,應從其指示。

第三十二條space.gif (821 bytes)銀行帳戶

(1)土地理事會得向核定銀行一家或數家,開具帳戶,並應隨時至少設立該帳戶一個。

(2)土地理事會所收入的錢款,應存入依據本條款定設立之帳戶。

(3)於本條中,"核定銀行"指準備銀行或司庫所核定的任何其他銀行。

第三十三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的借款

經司庫核准,土地理事會得於任何一個會計年度內,向司庫所核定的銀行借款支應,但借款的總額不得超過部長依據第三十四條核定的該年度之支出總預算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四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的支出預算

(1)土地理事會應以部長指示的格式,於每個會計年度,均編妥該會計年度的行政支出預算;若部長指示須做任何其他期間的預算,並應編列該其他期間的預算;土地理事會應在部長指示的日期之前,將預算送交部長審核。

(2)除非依據部長核准的支出預算,否則土地理事會不得擅自動用經費,以支應行政費用,但第(3)項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3)部長核准的預算中,每一個項目內,土地理事會可以支用的金額,得超過該項目指定的金額,但以該指定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4)凡於本條中,提到土地理事會的行政費用時,均包括依據本條之規定應付給土地理事會理事或區內土地信託董事的酬勞及津貼。

第三十五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經費的運用

(1)依據第六十四條第(1)項應付給土地理事會的錢款,均應由該土地理事會,依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土地理事會用以支應其行政費用,若有不需用之錢款,應在土地理事會收到該錢款之後六個月內,分配給——

(a)該土地理事會區內之原住民理事會;以及
(b)其成員住在該土地理事會區內任何立案的原住民部落或團體。其分配比例,由土地理事會按各原住民之需要而訂之。

(2)依據第六十四條第(3)項之規定,付給土地理事會的錢款,應在土地理事會收到後六個月,分配給——

(a)其地區全部或部份包括在所以付款給土地理事會之採礦作業所影響之地區內的原住民理事會;及
(b)其會員住在受該採礦作業影響的地區內之任何立案的原住民部落或團體,其分配比例,由土地理事會訂之。

(2A)依據第六十四條第(7)項的規定付給土地理事會的錢款應由土地理事會依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於支付其行政費用。

(3)依據第四十三或第四十四條所訂立之合約而付給土地理事會的錢款,應由土地理事會依據該合約的規定使用,或若合約中沒有關於錢款運用的規定,則應按土地理事會所訂之比例,分配給:

(a)其區內原住民受該合約影響的原住民理事會;及
(b)其成員受該合約影響的任何立案之原住民部落或團體。

(4)若土地理事會收到與原住民土地有關之付款,包括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的付款或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的租約或執照的付款,但不包括第六十四條的付款,則土地理事會應如數較交給該土地的傳統原住民所有權人。

第三十六條space.gif (821 bytes)其他付款須部長核准

除依據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付款外,土地理事會的任何其他付款,均須部長核准。


第三十七條space.gif (821 bytes)須備置財務記錄

土地理事會的交易及事務,均須依據規定備置適當帳目及記錄,並應做一切必要的事情,以確使出自理事會錢款的所有付款都能正確而且都經合法授權,並且對於理事會的資產或理事會所保管的資產,以及理事的債務,都有適當的監管控制。

第三十七A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1)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土地理事會均應儘快備妥該年度理事會經營的年度報告,並連同該年度的財務報表,依部長指的格式提供給部長,並應附一份依據第(2)項規定準備的有關各該報表的報告。

(2)第(1)項提到的財務報表應由理事會指派,具有規定資格的一名專人查核;該查核人應向理事會報告——

(a)該報表是否依據合適帳目及記錄做成。
(b)該報表是否與帳目及記錄一致;
(c)該年度內理事會的收支及投資,以及資產的取得和處分是否均依據本法之規定;以及
(d)查核人認為應向理事會報告的其他與報表有關事項。

第三十八條space.gif (821 bytes)財務記錄的查核

(1)部長得在任何時候,指派有規定資格的人檢查和查核土地理事會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所備置的帳目及記錄,並將檢查及查核結果做成報告,特別是查核結果發現的理事會財務方面的任何不正常情形,向部長報告。

(2)部長應在第(1)項的檢查和查核開始之前,先書面通知有關的土地理事會理事長,告知其將有該檢查及查核以及查核人的姓名。

(3)若有第(2)項之通知送達土地理事會的理事長,則理事長應向理事會報告其收到通知之事;土地理事會則應保證使該查核人或其所授權之人得自由查閱和理事會之收支或資產取得、收受、保管或處分有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所有帳目、記錄、文件及憑據。

(4)第(2)項之查核人或其所授權之人得為而且只能為查核有關之用途、抄錄、影印該帳目、記錄、文件及憑據。

第三十九條space.gif (821 bytes)土地理事會幹事權利的保留

若有土地理事會幹事,在其受任命為幹事一職之前,原為得適用一九二八年官員權利聲明法規定之人或澳洲公務員,則

(a)該幹事可以保留並現有及已孳生之權利;
(b)在核算年資權利時,其依據本法的任職均應算入年資之中,一如在澳洲服務公職,並且
(c)得適用一九二八年官員權利聲明法之規定,一如本法及本條均已規定在該法的附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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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新聞雜誌原住民人文保留地意見留言版

※本法案資料摘自內政部出版的《澳洲原住民政策概況及法案輯要》
係由澳洲原住民研究所(Australian Institute of Aboriginal Studies)所提供。